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
(2020)苏 0724 刑初 166 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,灌南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,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,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,一审判决书未生效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6〕19 号)第七条的规定,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,故予以撤回。
灌南县人民法院
2021 年 3 月 12 日
√最后编辑于2021/3/15 13:32